2020年5月28日,随着我国第一部《民法典》的诞生,我国法制建设正式登录了“法典时代”。《民法典》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 《民法典》在“附则”部分,明确了《民法典》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之间的关系,即《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上述民事部门法律将被废止。本人现就《民法典》中的具体法条,结合具体案例,与大家共同交流关于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我们考虑两个问题: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夫妻共同财产,一定就属于夫妻双方吗?
2.父母的遗产一定归其子女继承吗?
案例
张三和李四在婚姻续存期间共同买了一套房,张三在50岁时意外去世且未立遗嘱。张三去世后不久,张三的母亲也去世了,而该房屋在张三去世后不久,因拆迁还建一套新房。现在李四需要将此新房办证到自己名下,却因继承问题引起的财产纠纷诉诸法院。最终,李四得到的判决书让她无法接受,自己在婚内出资购买的房子,居然和儿子、张三的两个侄子形成了共有关系。为何会这样呢?
分析
第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案例中:由于张三生前未立遗嘱,属于张三的遗产份额,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案例中:张三在去世之时,其遗产份额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李四、张三的儿子、张三的母亲。其结论为:这套新房为李四、张三的儿子、张三的母亲按份共有,具体产权份额分别为:
1.李四占产权份额2/3(即1/2+1/2*1/3);
2.张三的儿子占产权份额1/6(即1/2*1/3);
3.张三的母亲占产权份额1/6(即1/2*1/3)。
其后,张三的母亲继承新房1/6产权后去世了,生前也未立遗嘱,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可以认定张三的母亲对新房1/6产权又将按照法定继承。
第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案例中:张三母亲对新房1/6的遗产份额,将由其子女以及死亡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进行平均分配。具体产权份额分别为:
1.张三已死亡,张三的儿子代位继承新房产权的1/18(即1/6*1/3),
2.张四已死亡,张四的儿子代位继承新房产权的1/18(即1/6*1/3),
3.张五已死亡,张五的儿子代位继承新房产权的1/18(即1/6*1/3),
结论
综上,原本属于张三和李四在婚姻续存期间共同购买的一套房,现变成了李四占产权份额的2/3,张三的儿子占产权份额的2/9(即1/18+1/6),张三的侄子(张四的儿子)占产权份额的1/18,张三的侄子(张五的儿子)占产权份额的1/18。
我们再回到现实,李四在未拿到其他共有人的授权委托下,能自行处理自己的房子么?能办理房产证么?我们能办理网签么?
根据《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及异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房规【2018】8号第十二条规定:买卖双方应当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开发企业未按要求履行协助购房资格核查义务,要求购房人自行向房管部门申请购房资格审核的、未按本规定与购房人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卖双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购房资格的,以及涉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房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法院的生效判决之下,已经明确房子是四人共有,即便这是李四自己出钱买的房子,如果仅李四一人来要求办理商品房网签合同,而没有房屋其他共有人的授权委托或是共有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开发商是不能合法完成房屋的网签,当事人后续也无法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
(大桥集团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