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委针对工程建设领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新规定,现选取10个与建设单位联系最紧密进行简单介绍,以便大家了解、学习。
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再压减一半
在2018年5月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中,确定了武汉等16个地区作为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地区,改革精简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和所有类型审批事项,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2018年5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公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确定了“2018年在试点地区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一半以上,由目前平均200多个工作日减至120个工作日,2019年上半年在全国实现这一目标,2020年建成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的目标。
改革包括“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规划、国土、消防、人防、档案、市政公用等部门和单位实行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一并进行设计方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等事项,大大精简了审批环节,推动政府职能转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模标准提高
2018年3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令”),6月1日起实施。16号令删除了原3号令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明确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另行调整。规定将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提高了一倍:将施工的招标限额提高到400万元人民币,将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200万元人民币,将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100万元人民币,同时,取消了“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规定。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对原有招标公告发布制度进行修订,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所有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全部交互汇集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并与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发布媒介应当免费提供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服务,允许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免费查阅及在线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并确保发布信息的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至少10年内可追溯。对于发布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举报。办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四、五个标准招标文件实施
《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2017年版)》、《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2017年版》)、《标准勘察招标文件(2017年版)》、《标准设计招标文件(2017年版)》、《标准监理招标文件(2017年版)等五个标准招标文件》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标准文件》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
五、工程质量甲方首责,且终身负责
2018年3月26住建部印发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1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建质综函[2018]15号)。《通知》明确提出,要“严格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全面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推进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市场手段倒逼各方主体质量责任的落实;严格执行对事故责任企业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规定;继续开展建筑业10项新技术的宣传推广,加强建筑业应用技术研究,推动建筑业技术进步。”
六、清理废除“市场壁垒”,推动建筑市场全国统一开放
为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严肃查处违规设置市场壁垒、限制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的行为,住建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重点检查当地政府是否取消备案管理制度、实施信息报送制度,不允许出现“将资质资格等级作为外地企业登录本地区承揽业务的条件”、“以本地区承揽工程业绩、本地区获奖情况作为企业登录本地市场条件”等八种情形。
七、建筑工人实名制即将全面开启
2017年5月,湖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平台率先在武汉试点。2018年5月14日,住建部下发了关于征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建筑企业通过单位和施工现场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工人按真实身份信息对其从业记录、培训情况、职业技能、工作水平和权益保障等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此次意见稿的出台,意味着实名制从一个概念变成了可具体操作的指导意见并且纳入了追责制,这对遏制层层转包、恶意欠薪等行为会起到一定的作用,有利于提升工程质量,维护建筑工人的人身安全。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应明确承包企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条款,并督促承包企业落实所承包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
八、二十四个部委联合发文,招投标“失信”将被严惩
2018年3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二十四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457号),明确了联合惩戒对象、联合惩戒措施和联合惩戒的具体实施方式。《通知》不仅对投标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惩戒,也明确了对招标人的惩戒,招标人相关责任人和评标专家出现违法行为,也将受到严惩。同时还对采购人、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以及其他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惩戒做了明确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数据交互共享,并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官网、“信用中国”官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各部门和单位按照备忘录约定内容对失信企业及其失信相关人实施联合惩戒。
九、《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施行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要求勘察单位应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要求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设计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要求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十、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自2017年12月28日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停止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批。2018年3月20日住建部官网发文,正式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取消招投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招标代理机构是提供招标业务咨询和代理服务的中介机构,招标人可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今后主要通过市场竞争、信用约束、行业自律来规范招标代理行为。住建部办公厅在《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中,对此予以明确。
(桥建集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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